驗證與審核
「資金來源證明」到底要交什麼
傳餘額截圖幾乎一定被退,因為條文要的是「產生該資金之實質來源」。依收入型態列出可用文件、說明文字該怎麼寫,以及為什麼是你被問到。
要交的是能說明「這筆錢怎麼產生」的文件:薪資單、買賣契約、發票、交割單、贈與證明。餘額截圖不算——它只證明錢現在在你這裡。
這不是平台自己訂的標準。防詐辦法第十三條把資金來源定義為「產生該資金之實質來源」,審核照這句話做事,所以截圖幾乎一定會被退。
下面按收入型態一種一種拆:該交哪份、怎麼寫那段說明、以及六個常見的反例。
條文原文就寫得很清楚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虛擬資產服務商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的異常虛擬資產帳號,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並得採取持續審查措施,其中第二款是:
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財富及資金來源。其中資金來源係指產生該資金之實質來源。
「產生該資金之實質來源」這一句是整件事的關鍵。餘額截圖只證明錢現在在哪裡,證明不了它從哪裡產生。這就是為什麼補件會一直被退。

條文頁面上第十三條第二款的原文,「其中資金來源係指產生該資金之實質來源」就寫在這一行。
同一條還有另外兩款持續審查措施:建立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前須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以及持續監督業務往來關係。換句話說,這道程序一旦啟動,不是交一份文件就結束。
依你的收入型態,該交什麼
證明「實質來源」的文件因人而異,原則是:能顯示這筆錢從哪個活動、哪個時間、由誰付給你。
| 收入型態 | 可用的文件 | 補強用的第二份 |
|---|---|---|
| 受僱薪資 | 薪資單、在職證明、扣繳憑單 | 薪轉帳戶對帳單(顯示入帳紀錄) |
| 自營或接案 | 承攬合約、發票、收款紀錄 | 報稅資料 |
| 出售資產 | 買賣契約、過戶或交割文件 | 成交價入帳的對帳單 |
| 投資獲利 | 證券或基金交割對帳單 | 年度收益彙總 |
| 親屬贈與 | 贈與契約或說明、贈與稅申報資料 | 贈與人與你的關係證明 |
| 既有加密資產 | 原交易所的交易與提幣紀錄、鏈上交易雜湊 | 最初入金的法幣來源文件 |
最後一列值得特別說明。如果這筆錢在幣圈已經滾了幾年,只交鏈上紀錄通常不夠——審查要追到最初那筆法幣是怎麼來的。這也是為什麼平時就把紀錄留好比事後補救有效得多。
一份說明該怎麼寫
文件之外,通常還要一段文字說明。有效的寫法有固定結構:
- 一句話講清楚錢的來源:「這筆款項為 2025 年 3 月出售位於台北市的自用住宅所得。」
- 列出附件並說明每份的作用:「附件一為不動產買賣契約,顯示成交價;附件二為銀行對帳單,顯示該筆款項於 3 月 18 日入帳。」
- 對得上金額與時間:說明裡的數字要能和文件對上,差額要主動解釋。
- 回答為什麼要轉入平台:交易目的是審查項目之一,直接寫清楚比讓對方猜測好。
無效的寫法也很固定:只寫「這是我的合法收入」、只附餘額截圖、附一堆無關文件讓對方自己找、金額和文件對不上又不解釋。
為什麼是我被問到
不是隨機抽查。防詐辦法第十二條列了十三項認定基準,被命中任何一項都可能觸發加強審查,其中和一般人最相關的幾項是:
- 短期間內頻繁申請開立虛擬資產帳號,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 客戶申請之交易功能與其年齡或背景顯不相當。
- 帳號內常有多筆小額轉出入交易,近似測試行為。
- 短期間內密集使用服務,與客戶日常交易習慣明顯不符。
- 帳號久未往來,突有異常交易。
- 客戶所留存之手機號碼與同一服務商內其他警示虛擬資產帳號的客戶相同,且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
看得出來,多數是「模式改變」而不是「金額很大」。一個放了兩年沒動的帳號突然頻繁進出,比一筆大額轉帳更容易被標記。
銀行那邊問的是同一件事嗎
不完全一樣,但邏輯相同。
銀行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處理異常帳戶,第五條規定,屬衍生管制帳戶者臨櫃辦理提領、轉帳或匯出匯款時,「銀行得要求其提供交易相關資料,證明交易之合理性,如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時,銀行得拒絕其交易」。
所以銀行端的重點是「這筆交易合不合理」,交易所端的重點是「這筆錢的實質來源」。準備資料時方向略有不同,但能拿出完整脈絡的人,兩邊都比較好過。銀行端的完整處理方式寫在警示帳戶是什麼。
交出去之後會發生什麼
三種可能:通過並解除限制、要求補充更多資料、維持控管。
要有心理準備的是第三種。防詐辦法第二十五條列出的控管措施包括暫停存入或提領、暫停匯出、暫停全部或部分交易功能、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並得向司法警察機關通報。文件本身不保證解除——如果控管來自司法警察機關的通知,解除要依另一套程序走,時限寫在控管期間的時限。
幾件不要做的事
不要偽造或修圖。 這不是加分題,被發現的後果遠大於補件麻煩。
不要拒絕提供。 依條文,無法說明時服務商可以拒絕交易或維持控管。沉默不會讓事情過去。
不要把所有文件一次全丟過去。 相關性比數量重要,無關文件會拉長審核。
不要在不同管道給出不一致的說法。 前後不一致本身就是風險指標。
條文出處
-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民國 115 年 7 月 20 日修正)第 12、13、25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271
-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民國 115 年 8 月 31 日修正)第 5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199
條文的部分可以照上面的連結逐條核對。至於某一份文件某家平台收不收,那是平台自己的作業規定,只能問平台。涉及個案爭議請諮詢執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