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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時留好紀錄,被問到時才拿得出東西
條文要求機構保存的交易紀錄要「足以重建個別交易」,這也是你自己留紀錄該用的標準。五類必留資料、存檔原則,以及一張半小時的季度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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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要求機構保存的交易紀錄要「足以重建個別交易」,這也是你自己留紀錄該用的標準。五類必留資料、存檔原則,以及一張半小時的季度檢查表。
三讀通過不等於已經施行。施行日由行政院另定,還要等約九項子法。現在管你帳戶的仍是那兩部辦法,但審查方向已經清楚。
四十八小時、二十日、五個營業日、兩年——這些數字散在不同章節,方向還不一樣。把它們放在一起,等待就從焦慮變成可以判斷的進度。
帳戶還能用,但有一筆金額動不了,這通常是圈存不是警示。條文規定機構在時限內未接獲列警示通報應逕予解除,也留了提前解除的可能。
申訴沒進展多半不是沒理,而是交出去的東西無法被處理。四組資料清單、說明文字的固定結構,以及哪些寫法幫不上忙。
銀行轉帳、刷卡、C2C、鏈上轉入四條路徑的金流可解釋程度差很多。整理各自的風險長相、非用 C2C 不可時的降險做法,以及被銀行問到時的回答方式。
資料過期不只是不方便,居留證逾期與聯絡資料查不到都是明文的異常認定基準。三種情況各自的處理順序,以及為什麼要在動錢之前先更新。
管制的對象是人不是帳戶。電子管道全部停止,但臨櫃仍可辦理——前提是你能證明交易的合理性。解除還得逐家銀行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