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背後的條文
《虛擬資產服務法》通過之後,帳戶端會變什麼
三讀通過不等於已經施行。施行日由行政院另定,還要等約九項子法。現在管你帳戶的仍是那兩部辦法,但審查方向已經清楚。
2026 年 6 月 30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新聞標題多半聚焦在「詐欺或操縱市場最重可處十年」與穩定幣納管,但對一般使用者來說,更實際的問題是:我的帳戶會有什麼不同?
答案分成兩段——現在幾乎沒有不同,未來一兩年會有。
這部法改了什麼
最核心的變化是監管密度:過去虛擬資產服務業是依《洗錢防制法》辦理登記,新法把它提升為事前許可制。
依各家專業機構與媒體的整理,重點包括:
- 虛擬資產服務商分為七類,須依業務種類分別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及證照,經營多種業務就要取得多張。
- 未經許可不得經營相關業務。
- 納入穩定幣發行的許可管理。
- 客戶資產要與業者自有資產分離保管。
- 詐欺與操縱市場行為入刑,最重可處十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最高二億元。
什麼時候上路
這是最容易被誤解的一點:三讀通過不等於已經施行。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且須待相關授權子法完成。公開整理指出金管會需訂定約九項子法,外界估計最快 2027 年上路。
過渡安排也已經定調:已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的業者,須於施行後十二個月內提出許可申請、二十一個月內取得許可證照。
所以現階段實際在管你帳戶的,仍然是規則背後的那兩部辦法——《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與《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新法不會讓現有的控管、警示與圈存機制消失,它處理的是更上層的業者資格問題。
對帳戶端可能帶來的三個變化
一、驗證與審查只會更嚴,不會更鬆。 從登記制走向許可制,意味著業者必須向主管機關證明自己的內控有效。內控要有效,最直接的做法就是把客戶審查做得更完整。已經覺得補件很煩的人,要有心理準備。
二、平台清單會變動。 許可制的另一面是淘汰——拿不到許可的業者不能繼續經營。使用中的平台如果在過渡期沒有取得證照,資金搬遷會是使用者要面對的問題。這也是為什麼不要把所有資產放在單一平台。
三、資產分離保管是對使用者有利的一項。 客戶資產與業者自有資產分離,在業者出事時多一層保障。這一項要等子法與實際執行才看得出效果。
對還沒發生的事,該怎麼準備
新法還沒施行,現在能做的其實和平常一樣,只是更值得提早做:
- 把帳戶資料維持在最新狀態,證件、地址、聯絡方式,做法在換證件、改名字、搬到別的國家。
- 把交易與入金紀錄留好,尤其是最初那筆法幣的來源,理由在平時就把紀錄留好。
- 關注你使用的平台在台灣的登記與後續許可狀態。
- 不要把資產集中在單一平台。
一個值得追蹤的時間點
真正會影響日常操作的,其實是那九項子法。法律本體寫的是架構,細節都在子法裡:業者要怎麼做客戶審查、什麼情況下要通報、要保存哪些紀錄、保存多久。所以現在看到的新聞標題是骨架,真正讓你的帳戶產生具體變化的,是那些還沒公布的部分。子法陸續預告的時候,值得看一眼關於客戶身分確認與交易監控的章節——那兩塊直接決定了你以後開戶要填多少東西、多久會被要求重新驗證一次。
香港讀者的差異
香港走的是另一條路:自 2023 年 6 月起實施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發牌制度,面向香港用戶的中心化交易所需向證監會申請牌照。截至目前,持牌平台與未持牌平台在香港的處境差異相當明顯——前者受本地監理框架涵蓋,後者不在其中。
如果你人在香港而使用的是未持牌平台,實際的意義是:帳戶爭議缺乏本地監理機關可以受理,這部分和本文討論的台灣制度不同。
幾個延伸問題
新法施行後,我現在的帳戶要重新開嗎? 沒有這樣的規定。過渡期針對的是業者的許可申請,不是使用者重新開戶。
詐欺與操縱市場最重十年,會影響一般交易者嗎? 該罰則針對的是詐欺與操縱市場行為。一般交易不在此列,但這也提醒:協助他人收付款項、出借帳戶這類行為,在整套制度趨嚴的環境下風險只會更高。
未取得許可的境外平台還能用嗎? 這牽涉到執行層面,要看子法與主管機關的實際作法。現階段沒有定論,建議追蹤子法進度。
穩定幣納管對我有影響嗎? 若你持有的穩定幣由納管對象發行,長期而言透明度會提高。短期對帳戶操作沒有直接影響。
資料出處
- 資誠:立法院三讀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五重點解析(2026 年 6 月 30 日):https://www.pwc.tw/zh/news/press-release/press-20260630.html
- 動區動趨:完整解讀《虛擬資產服務法》——交易所走入牌照制、穩定幣發行商條件拍板:https://www.blocktempo.com/taiwan-virtual-asset-act-third-reading-explainer-vasp-stablecoin-licensing/
-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271
新法施行日期與子法內容尚未全部確定,本文整理的是截至寫作時的公開資訊,請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本文不構成法律或投資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