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戶被限制
要等多久:條文裡的六個時限
四十八小時、二十日、五個營業日、兩年——這些數字散在不同章節,方向還不一樣。把它們放在一起,等待就從焦慮變成可以判斷的進度。
先把數字放前面,因為多數人要的就是這個:
| 你在哪個階段 | 條文寫的時限 |
|---|---|
| 錢被圈存住 | 48 小時內決定升級警示或解除 |
| 交易所端被控管 | 司法警察機關20 日內發公文 |
| 銀行帳戶被列警示 | 上限 2 年,逾期自動失效 |
這三個是硬的,寫在條文裡,可以拿來對照自己走到哪一步。另外還有三個時限分屬不同用途,其中有兩個都叫「五個營業日」卻是兩回事,最容易被混著用,往下會逐條拆開。而同樣重要的是反面:有些階段根本沒有寫時限。分不清哪些能算、哪些不能算,才是等待最磨人的原因——你以為自己在等一個有期限的流程,其實在等一個沒有期限的判斷。
六個寫在條文裡的時限
| 時限 | 在算什麼 | 依據 |
|---|---|---|
| 48 小時 | 圈存後,司法警察機關要決定列警示或解除圈存 | 防詐辦法第 30 條 |
| 2 小時 | 民眾臨櫃報案後,警察機關派員到場 | 防詐辦法第 28 條 |
| 5 個營業日 | 緊急案件先以電話等方式通知後,補送公文書 | 防詐辦法第 26 條、存款帳戶辦法第 3 條 |
| 5 個營業日 | 受照會機構提供照會資訊 | 防詐辦法第 14 條 |
| 20 日 | 司法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以公文書通知後續控管或解除 | 防詐辦法第 26 條 |
| 2 年 | 警示帳戶自通報起算的警示期限 | 存款帳戶辦法第 9 條 |
下面逐一說明它們各自的意義,以及超過之後會怎樣。
四十八小時:圈存階段最關鍵的時窗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收款機構接獲聯防通報後應就被通報金額進行圈存,並向原通報警示的司法警察機關回復圈存結果。接著:
原通報警示之司法警察機關接獲前項回復後應儘速查證,自圈存時點起算之四十八小時內,通知存款業務機構被通報圈存款項之存款帳戶應標示為警示或解除圈存。 存款業務機構於前項時限內未接獲被通報圈存款項之存款帳戶應列為警示之通報,則逕予解除圈存。
第二段是重點:時限內沒有接到「列為警示」的通報,機構應逕予解除圈存。 也就是說,這個四十八小時是有後果的,不是宣示性的。
同條還留了一個提前解除的可能:機構經審慎查證確定被圈存款項的帳戶無不法或異常情事,得提前解除圈存。
所以在圈存階段,你的處理速度是有意義的——查證資料越早到位,提前解除的機會越大。完整的圈存機制在圈存是什麼。
二十日:交易所端控管的判斷期
第二十六條處理的是虛擬資產帳號被控管之後的流程:
司法警察機關接獲虛擬資產服務商通報後,應於二十日內,以公文書通知虛擬資產服務商就該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虛擬資產帳號辦理後續控管或解除控管。逾期未通知虛擬資產服務商者,虛擬資產服務商得持續控管。
這一條和四十八小時那條的方向剛好相反,值得特別留意:圈存逾期未通知要解除,虛擬資產帳號控管逾期未通知則是「得持續控管」。

第二十六條的二十日期限,以及末句「逾期未通知虛擬資產服務商者,虛擬資產服務商得持續控管」。
這個差異的實務意義是:你不能靠等來解決交易所端的控管。二十日過去不會自動恢復,它只代表主管機關沒有給出後續指示,而服務商可以維持現狀。要推進,只能循第二十六條第三項向服務商洽詢,必要時洽詢原通知的司法警察機關。
五個營業日:兩種不同的用法
同樣是五個營業日,出現在兩個位置,意思不一樣。
第一種是補公文。 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重大緊急案件時,司法警察機關可以先用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並應於通知後五個營業日內補辦公文書資料送達服務商。
存款帳戶辦法第三條對銀行端的「通報」也有相同設計,而且多了一句對客戶有利的規定:逾期未送達者,銀行應先與原通報機關聯繫後解除警示帳戶。
第二種是機構之間互相照會。 防詐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虛擬資產服務商執行控管措施或有辨識疑似詐欺交易必要時,得照會其他銀行、電子支付機構、發卡機構或其他服務商,受照會者應於五個營業日內提供照會資訊;有實際作業困難並經雙方同意者可延長。
第二種解釋了一件常被抱怨的事:為什麼有時候等了一週還沒進展。答案可能是機構之間正在互相照會,而這一段本來就有五個營業日的空間。
兩年:警示帳戶的上限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九條:
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自通報時起算,逾二年自動失其效力。但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之,通報延長以一次及一年為限。
兩件事要記住:一是起算點是通報時,不是你發現的時候;二是延長有上限——一次,一年。所以最長是三年,而不是無限期。
但要誠實地說,等滿兩年不是好選項。正常的路徑是循第十條由原通報機關通報解除,做法寫在解除警示帳戶的兩條路。
把時限變成行動
第 0 天:記錄限制發生的確切時間與畫面,確認限制來源。
第 1~2 天:如果是圈存,四十八小時內是最有價值的時段,備妥交易紀錄主動說明。
第 3~7 天:如果涉及機構照會,這段時間多半在等資料往返,適合把資金來源文件整理完整。
第 20 天:交易所端控管的公文書通知期限。此時可以具體詢問「是否已收到後續通知」,而不是問「還要多久」。
超過一個月:若仍無進展,重新確認一次限制來源,並考慮循原通報或原通知機關的管道處理。
幾個延伸問題
時限過了對方沒動作,我可以要求自動解除嗎? 要看是哪一條。圈存那一條的設計是逾期未通知則逕予解除;虛擬資產帳號控管那一條則是逾期未通知服務商得持續控管。方向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這些時限對銀行和交易所都適用嗎? 兩者適用不同辦法。銀行端主要依存款帳戶辦法,交易所端依防詐辦法,兩套制度的對照在帳戶被限制的幾種型態。
假日算不算? 條文區分「日」與「營業日」。二十日與四十八小時寫的是日與小時,五個營業日寫的是營業日,計算方式不同。
我人在海外,時限一樣嗎? 時限是規範機構與機關的,不因客戶所在地改變。但你能不能及時配合(例如臨櫃、做筆錄)會影響實際進度。
條文出處
-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民國 115 年 7 月 20 日修正)第 14、26、28、30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271
-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民國 115 年 8 月 31 日修正)第 3、9、10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199
本文整理自條文原文,實際個案可能因案件性質而有不同處理。本文不構成法律建議,涉及具體爭議請諮詢執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