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背後的條文

交易所為什麼問你這筆錢哪來的

年齡、職業類別、交易目的不是市場調查,而是機構被照會時必須答得出來的法定欄位。附一張表,判斷收到的要求哪些有明文依據、哪些是詐騙。

交易所為什麼問你這筆錢哪來的

「我的錢我自己賺的,為什麼要跟你交代?」

這是被要求提供資料時最自然的反應。但如果去看規定本身,會發現這些問題不是平台想問,而是它被要求必須問,而且連要問哪幾項、要問多細,都寫在辦法裡。理解這一層有幾個很實際的好處:你會知道哪一類要求是有法源依據的、哪一類其實超出了範圍,回答的時候也不必每題都從頭猜對方想聽什麼。更要緊的是,當有人拿「依規定」四個字要你做一件條文裡根本沒有的事——最常見的就是先付一筆費用才給解凍——你分得出來那是假的。

問題的清單是規定好的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第十四條處理的是機構之間的「照會」,也就是當一個機構懷疑某個帳號有問題時,可以向其他機構查詢資訊。

條文列出受照會的虛擬資產服務商必須提供的項目:

(一)虛擬資產帳號之客戶姓名及虛擬資產帳號開立日期。 (二)客戶之年齡、職業類別及虛擬資產帳號開立或交易目的。 (三)虛擬資產帳號之交易是否有異常情形及是否對虛擬資產帳號進行監控。

看到第二項了嗎?年齡、職業類別、開立或交易目的。這正是註冊時那幾個看起來很多餘的問題。它們不是市場調查,是機構在被照會時必須答得出來的欄位。為什麼要據實填寫,寫在開戶那三十分鐘

同條也規定受照會者應於五個營業日內提供照會資訊,有實際作業困難並經雙方同意者可延長。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防詐辦法第十四條頁面,列出四類機構各自應提供的照會項目

第十四條把四類機構的照會項目分別列出,虛擬資產服務商那一款在最後。

「資金來源」為什麼問得這麼細

第十三條規定,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的異常虛擬資產帳號,服務商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並得採取的持續審查措施包括:

一、在建立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前,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 二、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財富及資金來源。其中資金來源係指產生該資金之實質來源。 三、持續監督業務往來關係。

第二款括號裡那一句是重點:資金來源指的是產生該資金的實質來源。這就是為什麼交餘額截圖沒有用:截圖顯示的是資金現在的位置,不是它產生的過程。要交什麼寫在「資金來源證明」到底要交什麼

第一款也值得注意:需要高階管理人員同意。這解釋了為什麼有些案件的處理時間明顯比較久,因為它不是客服層級能決定的。

為什麼交易紀錄要留那麼久

第二十四條規定服務商應保存的資料包括:

一、確認客戶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如護照、身分證、駕照或類似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紀錄。 二、契約文件檔案。 三、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虛擬資產帳號之所有異常交易紀錄。 四、依第二章規定,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虛擬資產帳號照會所取得之資料及紀錄。

而且對第三款有額外要求:異常交易紀錄「應足以重建個別異常交易,以備作為認定不法活動之證據」。

「足以重建個別交易」這個標準很高,它意味著紀錄不只是流水帳,而是要能還原每一筆交易發生的完整過程。這也反過來提醒我們:平台留得下的紀錄,你自己也應該留一份,理由寫在平時就把紀錄留好

為什麼一家有問題,別家也知道

很多人以為換一家平台就沒事了。第二條第十六款定義的「防制詐欺犯罪平臺」說明了為什麼不是這樣:

指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所定⋯⋯為防制詐欺犯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建立之系統平臺,以協助本條例之金融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商進行同業或跨業合作,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資訊,並以科技方式分析及辨識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

注意「同業或跨業合作」與「跨業」這幾個字,它涵蓋的是銀行、電子支付、信用卡與虛擬資產服務商四種機構。加上第十四條的照會機制與第二十七條的聯防通報,整個生態是相互連通的。

判斷一個要求合不合理

有了上面的依據,就能大致判斷收到的要求落在哪個範圍:

要求 有明文依據嗎 說明
姓名、年齡、職業類別 第 14 條列為照會項目
開立或交易目的 同上
資金來源與財富來源 第 13 條持續審查措施
身分證明文件 第 24 條保存項目
交易紀錄與對手方資訊 第 24 條、第 25 條通報時應提供
要你先付一筆費用才解凍 沒有 條文裡沒有任何這樣的機制
要你把資產轉到指定地址「驗證」 沒有 同上

最後兩列是實務上常見的詐騙手法。條文裡的控管措施是暫停、審查、通報,沒有任何一條要求客戶付款或轉移資產來解除限制。收到這類要求時,該做的是循平台正式管道查證。

這些規定的上位依據

這部辦法第一條寫明依據:

本辦法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第五項、第九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三項及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也就是說,這一整套帳戶控管制度的源頭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不是各家平台自己的服務條款。平台在這件事上的裁量空間,比多數人想像的小。

至於整個產業接下來的走向,則和另一部法律有關。《虛擬資產服務法》已在 2026 年 6 月 30 日三讀通過,內容整理在《虛擬資產服務法》通過之後

幾個延伸問題

我拒絕提供會怎樣? 第二十五條列的控管措施包括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實務上就是功能維持限制。

這些資料會被交給誰? 第二十五條規定服務商向司法警察機關通報時,應提供異常帳號文件、客戶身分資訊、相關交易紀錄等。第十四條則規範機構之間的照會範圍。

海外平台也適用嗎? 本辦法規範的是我國法令下的金融機構與虛擬資產服務商。你使用的平台適用哪一套規範,要看它的註冊地與在各地的合規狀態。但被害人報案後的通報鏈只要涉及本地銀行帳戶,仍然會運作。

問了之後就一定會被限制嗎? 不一定。加強確認客戶身分與採取控管措施是不同層級,前者可能只是補件。兩者的差別在帳戶被限制的幾種型態

條文出處

本文整理自條文原文,適用範圍依機構性質而異。本文不構成法律建議。